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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是和稀泥放屁,通过种族关系法令才是正道

【作者/caffeinbar】 Sep 06, 2010 01:54:20 pm

我的意见是回应: 必须严惩破坏种族和谐者

马来西亚和个很奇怪的国家。

当国家已经与足够的法令去应付大部分非法活动,马来西亚却有个“包山包海”,用到烂的而又不受国会监督的《1969年紧急法令》。
当国家需要重要的法令来正常化某些事务,这些法令却用了五十年都搞不出来。说了很多年的《种族关系法令》就是其中之一。

青衣建议:“我认为政府这次应该以法律和纪律行动来严惩那些破坏种族和谐者”。乖乖不得了,听起来很有道理,不过做起来却不容易,因为正当的途径,《种族关系法令》不存在。 

结果呢,马来西亚的公务员,内阁部长什么的,都可以用他们喜欢的方法去阐释,什么叫“破坏种族和谐者”。要方要圆,可以有蔡总会长的版本,那些校长的版本,部长的版本,还有就是黄明志的版本。
读者来函 [1]

司法不能独立,什么法令也可被滥用

作者/永春万 2010年09月06日 6:50 pm

举个例子,口交和肛交在马来西亚法律里是犯法,为什么有人没足够证据就马上被告,而有人证据充足却逍遥法外?

也许那逍遥法外的总有一天会被告,但这些落伍法令,都是很私人的事情,通通只是用在迫害政敌,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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