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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是和稀泥放屁,通过种族关系法令才是正道
我的意见是回应: 必须严惩破坏种族和谐者
马来西亚和个很奇怪的国家。
当国家已经与足够的法令去应付大部分非法活动,马来西亚却有个“包山包海”,用到烂的而又不受国会监督的《1969年紧急法令》。
当国家需要重要的法令来正常化某些事务,这些法令却用了五十年都搞不出来。说了很多年的《种族关系法令》就是其中之一。
青衣建议:“我认为政府这次应该以法律和纪律行动来严惩那些破坏种族和谐者”。乖乖不得了,听起来很有道理,不过做起来却不容易,因为正当的途径,《种族关系法令》不存在。
结果呢,马来西亚的公务员,内阁部长什么的,都可以用他们喜欢的方法去阐释,什么叫“破坏种族和谐者”。要方要圆,可以有蔡总会长的版本,那些校长的版本,部长的版本,还有就是黄明志的版本。
当国家已经与足够的法令去应付大部分非法活动,马来西亚却有个“包山包海”,用到烂的而又不受国会监督的《1969年紧急法令》。
当国家需要重要的法令来正常化某些事务,这些法令却用了五十年都搞不出来。说了很多年的《种族关系法令》就是其中之一。
青衣建议:“我认为政府这次应该以法律和纪律行动来严惩那些破坏种族和谐者”。乖乖不得了,听起来很有道理,不过做起来却不容易,因为正当的途径,《种族关系法令》不存在。
结果呢,马来西亚的公务员,内阁部长什么的,都可以用他们喜欢的方法去阐释,什么叫“破坏种族和谐者”。要方要圆,可以有蔡总会长的版本,那些校长的版本,部长的版本,还有就是黄明志的版本。
| 读者来函 [1] |
司法不能独立,什么法令也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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