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藐视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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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章钦撰述/陆秋錤翻译】藐视国会或州议会乃严重罪行,不过,“藐视”的定义相当广。依照英国宪法理论家尔斯金美(Erskine May)在其著作《国会规程》(Parliamentary Practice,第23版)第128页中指出,藐视议会的一般定义为: “任何足以干扰或阻止议会或议员执行任务的举措或疏忽,这种干扰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或许之前没有先例,可是其结果仍然可以定义为‘藐视议会’。” 要举出所有可能构成“藐视议会”的举动,是不可能的;不过,我们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找到一些例示藐视议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下:一、任何人,无论是外人、政党、或证人,不听从,不尊重或违抗国会或其委员会的指示或命令。(128页) 二、任何不遵守国会或其委员会的规章或命令的举措。在特定情况下,可阐明为 “不遵守有权发出指示的议会委员会的指示、缺席委员会的传召、不遵守议会委员会的指示提呈文件”。(131页) 三、滥用提交请愿书的权利,也可视作“藐视议会”。(131页) 四、议员蓄意误导国会。(132页) 五、贪污或不守规矩。(132页) 六、议员收取与国会会议有关的专业服务费用。(137页) 七、以言语或文字攻击其他议员或国会会议,以贬损对方的公信力,而此举旨在阻挠国会执行其功能。(138页) 八、错误出版歪曲了的议会辩论报告。(139页) 九、预先出版或公布委员会的会议内容。(139页) 十、以逮捕、骚扰、责难及恐吓的手段阻挠议员执行任务。(143页) 以上十点虽然还不能完整地阐明“藐视议会”的举动,不过足以成为当前雪兰莪州案例的参考。(编者案:雪兰莪州议会特权委员会最近确立前任国阵雪兰莪州务大臣基尔多益(Mohd Khir Toyo)犯“藐视议会”过失,罚他禁足州议会12个月。) 邓章钦曾是执业律师,现任雪兰莪州议会议长。本文中文版经邓章钦授权刊登,英文原文点击:What is “Contempt of the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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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位置,换了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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