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ut Graph撰述/黄义杰翻译】政府发出了一份关乎公众利益的政府宪报,允许非回教徒使用“阿拉(Allah)”的字眼,却又在24小时内撤回,这是非常荒谬的。 内政部长赛哈密意识到他在这项亲笔签署的指令中所犯的错误吗?必须说明的是,这份官方指令是在今年2月16日发出,却在26日才正式公布。 这个可耻的失误仿佛告诉人民,他们会在某天早晨起床时,发现国家已实施一道新法律,但他们的代议士却没有太多机会在国会辩论此法律。翌日,人民起床时,又发现法律又改了,同样没有经过国会辩论。 决定非回教徒能不能使用“阿拉”字眼,就和立法一样重要,关乎广大人民的利益。然而,我们必须质疑的是,政府官员把这个过程当儿戏,任意行事。什么是宪报(gazette)?行政机关有何权力批准宪报?在此过程中,有容许异议的空间吗? 什么是宪报?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解释:“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宪报,在没有通过国会的情况下,宪报的内容就可以成为法律。” 纳兹里在国会接受访问时说:“当政府颁布宪报,指示某些字眼能或不能使用,那就有法律约束力。” 近日一个由行政机关立法的例子就是乘客必须戴后座安全带,此规定被纳入《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中,并于今年元旦生效。 马来西亚人权协会总秘书、律师莎米拉什卡兰(Sharmila Sekaran)解释,英国西敏寺代议制允许以上述方式制订补充性法律,条件是这些补充性法律必须列入某道法律里。 相关部长、起草指令的官员及该部门的法律顾问及总检察署,都有参与行政机关立法的过程。 莎米拉解释起草宪报过程时说:“实际上,我们必须紧记,部长其实并没有太多关于某个专门领域的知识,所以他必须依赖顾问或其他政府官员。” 有无异议空间? 如果人民不认同行政机关制订的某项法律,或即使是由国会批准的法律,最好的方法就是入禀法院寻求司法复核。  莎米拉告诉《The Nut Graph 》:“不过,入禀司法复核的那一方必须是直接受该法律影响的,不能使由不明人士或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士来入禀。” 因此,一些州属的宗教局及马来西亚锡克教理事会(Malaysian Gurdwaras Council)最近入禀法院,介入《先锋报》(Herald-The Catholic Weekly)的诉讼。《先锋报》的诉讼是要挑战政府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 纳兹里则认为,即使国会立了法,国会议员仍可动议挑战该项法律;“法律可以时常修订,它们不会一成不变;因此,依然有公共舆论的空间。” 错误的做法 然而,现实并不如纳兹里所说的那么理想。 举个例子,内政部原先允许使用“阿拉”字眼的宪报指令是附属于《1960年内安法令》的指令。这项指令被援引为《2009年内部安全指令》(Internal Security Order 2009),内容是关于禁止在文件和刊物上使用特定字眼。 《内安法令》的危险性就在于其第8(B)条款阐明,部长的决定乃最终决定,不能挑战。  莎米拉(左图)说:“这是不民主的,个人所作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能被一个中立机关挑战,例如法院。” 她也认为,政府不能任意立法,然后把它“塞进某个地方(指法令)(shove it under somewhere)”。 “这件事(‘阿拉’字眼的使用)不适合置于《内安法令》,你必须检视这个法令的内容,然后根据这个法令的主要目标制订补充性法律。” 由于《内安法令》第8(1)条款允许政府未经审讯扣留被指威胁国家安全的人,内政部把“阿拉”字眼的事项置于《内安法令》,是把宗教课题变成国家安全课题。 既然《内安法令》没有阐明宗教信仰也是国家安全的其中一项潜在威胁,内政部的想法显而易见,内政部认为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将危害国家安全。 即使政府害怕国内基督教社群将影响回教徒,所以才禁止使用“阿拉”字眼,《内安法令》依然不是一道适合的法律。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成员山姆加(K.Shanmuga)认为,立法约束非回教徒向回教徒宣教,是个别州属及联邦的权力范围,而不是内政部。 压力 当赛哈密决定撤回允许使用“阿拉”字眼的宪报时,难道是马来西亚回教传教基金会的抗议,才让他意识自己的错误吗?赛哈密给马来西亚回教传教基金会的回应就是撤回该项宪报。 莎米拉说:“当部长颁布宪报(允许有条件使用‘阿拉’字眼)前,决定过程必须小心、全面……果然,部长和其部门马上面对压力了。” “没有经过深谋远虑的决定,当被反对及批评时,你无法辩护,所以只好说是‘错误’并撤回决定。” 干预 该项指令也被视为对司法的干预,因为《先锋报》所入禀的司法复核案仍在审理中。天主教周报《先锋报》已经入禀法院,寻求对政府在2008年禁止其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的司法复核。 政府颁布该项指令,是要给法院传达什么讯息?司法机关不能干预政府决定是否要允许天主教马来文使用者使用“阿拉”字眼? 本质上,政府已经为法院决定了——是的,可以使用“阿拉”字眼,不过只是当行政机关这么说的时候。人们真正需要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司法判决。 在没有事实依据或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身利益随意撤销指令或指示进一步的限制。 对非回教徒的回教裁决? 意识到这点之后,政府或许正在用其他方法来限制使用“阿拉”字眼。首相署部长阿末查希(Ahmad Zahid Hamidi)日前说,所有州属及联邦政府都将颁布指令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 柔佛、马六甲、森美兰、彭亨、霹雳、吉兰丹、登嘉楼、吉打、玻璃市及雪兰莪已经纳入了该项指令作为州回教法。有趣的是,该项州回教法是根据早前的回教法庭裁决,禁止使用“阿拉”和其他三个字眼。 问题是,回教裁决能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吗?此外,法院还没有就《先锋报》的司法复核案作出裁决,把该项指令列为法律是不是跳过了法律程序呢? 只有少数人提出这个质疑,或许是因为这项课题的“敏感性”。不过,民主行动党副主席东姑阿都阿兹(Tunku Abdul Aziz Tunku Ibrahim)日前表示,部长强制性要求所有州属在没有等待法院裁决下就接受该项指令,是不公平的。 与此同时,政府限制使用“阿拉”字眼的方法也备受质疑,不仅是权力问题,也是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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