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查基阿兹米(Zaki Azmi)认为,我国法官大部分都保守诠释法律,较少出现秉持司法积极论(Judicial Activism)观点的法官。此外,他还点出我国太常应用英国或联邦共和国的案例,应该考虑把目光扩展至其他国家。 他表示,在马来西亚,大部分法官都扮演保守的角色,即法律的诠释者(interpreters of law),而非立法者(legislators)。 查基(左图)说,我国只有一小部分的法官,会选择把他们的个人看法渗入判决中,但是这做法通常会受到同行的反对。这些判决有时候会在上诉后改写;但另一方面,假若不以司法积极论改革法律,法律的发展就只会落在立法者身上。
“无论如何,澳洲的首席大法官罗伯特(Robert French)曾指,司法积极论是‘含糊不清的概念’(ill defined concept)。我很赞同他的说法。” 他表明,自己并没有抱持任何看法,其演讲词纯粹旨在刺激众人思考。 查基表示,推动司法积极论的法官,通常都会受到一些律师的尊敬,特别是法律系学生,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法律的发展。 不过,他认为,对于太过激进的法官,司法积极论就会成为一种武器。这类型法官会以本身的想法,过度扩展或收窄法律原则,甚至可能会反对国会的设定,选择背道而驰。“对我而言,跟随这趋势就会变得相当危险。” 根据网上http://government.lawyers.com/Whats-Judicial-Activism.html的说明,司法积极论的主轴,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社会主义或政治信仰下判,而非仅仅诠释法律。这意味着,法官改变了法律。 采用他国案例刺激法律发展 查基阿兹米指出,马来西亚通常都会受到英国最高法院(前称House of Lords,现称The Supreme Court)和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的审判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的判决影响。 英国枢密院的成员,同样都是坐镇最高法院的法官。因此,法官难免会把最高法院的思考方式带到枢密院。 马来西亚经常引用他们的判决,并非基于我国曾是英国殖民地,而是因为法官的都是在英国受训的,所以潜意识下就自然受到他们的思想所左右。 此外,我国法官也相当看重其他英国共和联邦国家(Commonwealth countries)的判决,却不会把目光放在美国或加拿大。 “或许,作为我国法律,以及间接上包含司法积极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好准备(把目光)转向比英国共和联邦国家更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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