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04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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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臣有解密权无必要立法
国阵:雪州资讯自由法违宪

作者/本刊黄书琪、翁慧琪 Jul 14, 2010 04:49:55 pm
   

【本刊黄书琪、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雪兰莪州政府终于在今日把《资讯自由法案》提呈议会二读,但在野的国阵议员反对订立此法,认为有违宪之虞。第一位参与辩论的巫统议员苏莱曼(Sulaiman Abd Razak)强调,国阵议员绝对不是因为担心前朝政府机密遭揭露而反对之,而是认为无此必要,“州务大臣已经有解密权力。”

柏马当(Permatang)州议员苏莱曼(右图)今日是率先站起来代表在野党国阵议员发言者,他一开始就强调,他并不质疑州政府订立此法的原意,“避免被民联指责说国阵害怕自己的影子”。

他说:“我和其他国阵的议员仔细检审这项法案的条文之后,我们认为此法原则有违《联邦宪法》数项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法令。”

苏莱曼接着解释《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FOI)Enactment)何以侵犯《联邦宪法》之权限,“撰拟任何与官方机密、资讯有关法案为国会或联邦政府的权力”。苏莱曼认为,尽管《资讯自由法》言明不能解密受限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的文件,但是,此法的“资讯”一词乃指任何州政府局处文件,已然指明此乃联邦政府与国会权力。

他援引《联邦宪法》第15章74、77项关于立法权力一节指出,联邦政府、国会的立法权力包括政府机密,“因此,州政府获州议会无权通过此法。”

同时,苏莱曼明言:“州务大臣已经有解密权力。”所以,民联州政府根本不须要再订立此法来解密官方文件。

不排除有政治用途

另一方面,国阵杜顺大区(Dusun Tua)州议员依斯迈沙尼(Ismail Sani)指责,民联提呈《资讯自由法令》是企图模糊人民的焦点,以让人民认为他们反对这项法令通过,是因为无法接受资讯自由。

根据《联邦宪法》第2(c)条文,州务大臣或首长有权力解密原本归纳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之内的文件。

依斯迈沙尼(左图)认为,就算没有今天提呈二读的《资讯自由法令》,机密文件还是能够机密,只是权力是掌握在州务大臣手上。因此,他相信此法令并不需要通过。

此外,他不排除《资讯自由法令》可以有政治用途。他表示,该法令可能被用来揭露前朝政府的旧文件。

“若这真的发生,我相信所有现有政府都会动荡不安。换句话说,若雪州从新回到国阵手上,可能他们会作一样的事情。他们也可以挖掘民联(前)政府的机密。所以,这是不健康的(现象)。”

他指出,如果把所有事情都公布给人民,他们将难以执政一个州属,特别是当一些事情需要被列为机密。

无论如何,“我们希望不管是民联抑或国阵的州议员,能够从新考虑,我们是否真的需要通过这项法令”。

指国阵未搞懂法案

不过,三名年轻民联议员随即召开记者会反驳国阵议员说法,梳邦再也杨巧双(右图右一)、黑风洞阿米鲁丁(Amiruddin Shari,右图左)及斯里斯迪亚聂纳兹米(右图中)一致指国阵议员根本就没搞懂《资讯自由法》。

杨巧双就指出,有国阵议员指责此法一旦通过,将侵犯个人隐私,此说实为无稽之谈,“个人文件资产并不属于州政府所有,他们连这最基本的都没搞懂,就来辩论”。

杨巧双也解释说,《资讯自由法》实际上保护可能遭侵犯的个人隐私资料,“如我刚才在议会里所建议的,任何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安全、威胁雪州政府稳定、国家安全之资料,则应该除外”。但她同时也建议,这些排除文件应该严格定义列下,否则立法就无意义。

除此以外,杨巧双也提出数个法案内容冲突或令人不满意之处,认为此法还可修正得更好。

聂纳兹米则认为,此法亦将惠及在野党,但身为雪州在野党的国阵议员竟然持反对立场,可见他们并没有真正搞懂《资讯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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