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2日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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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召发扣留令推事上庭
古甘案法官允推事噤声

作者/本刊翁慧琪 Mar 18, 2010 02:57:05 pm
   

【本刊翁慧琪撰述】印裔青年古甘(A. Kugan)在去年一月份暴毙于警局扣留所一案,八打灵再也地庭今天传召两名证人,分别是警长朱卡纳因和推事何晃进供证,后者获准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第121条文,保留其身为法官的权利,不回答任何牵涉古甘延长扣留令审讯的问题。

何晃进为古甘案控方第十名证人,他在去年负责批准古甘的七天延长扣留令。他今天告诉法庭有关自己发出扣留令的程序和考量后,就拒绝回答主控官阿巴查菲(Abazafree Mohd Abas,左图)提出有关古甘事件的问题。

他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121条文,坚持捍卫自己身为推事的权利。在第121条文之下,没有任何法官或推事可被强迫回答跟他在法庭上执行任务有关,抑或任何他身为法官在法庭上所知道的事情,但是他能够回答执行任务期间所发生的其他事情。

这项要求导致控方和辨方争执不休,地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Aslam Zainuddin)一度休庭让双方研究有关法令,但复庭后仍然无法达至共识,而何晃进也坚持不放弃其权利,同时不接受阿斯兰再努丁的提议,即先听过提问后才决定是否愿意回答。

双方坚持己见

阿巴查菲费尽唇舌说服推事,坚称他接下来的问题是有关古甘被带往法庭前的时候证人目睹的情况,如古甘是否在外观上有伤势或曾作出任何投诉。

“这并不是要针对证人身为推事在审讯时所做所为。我们并不是要问‘为何给于七天扣押令?’(的类似问题),这涉及他身为法官在法庭上所知道的事情,这部能够被质问。”

他不断重申,不会盘问证人其执行任务期间所知的事项,只将询问古甘被带到他面前时,他本身所观察到的事情。

“我们是要问‘当看见嫌犯(此为古甘)的时候,有没有出现任何伤势?’,只是要获得有关伤势是否出现的线索。不明白为何这会需要引用第121条文。”

辩方律师纳加拉占(P.M.Nagarajan,右图)则坚持证人能够援引此条文捍卫本身权利。他认为主控官所提出的问题已经牵涉到证人身为法官在法庭上所知道的事情,如古甘扣押令的考虑因素等,“这已经是审讯的一部分”。

因此,他提议控方向高庭提出申请,让证人能够回答有关问题,况且他过后可能会提问牵涉证人审讯的事情,所以这对他而言亦比较公平。

对此,阿巴查菲费表明,如果证词真的涵盖证人不可回答的范围,那他们才会提呈高庭申请庭令。无论如何,法官暂时无法裁决,宣布休庭至下午两时许,才决定主控官是否需要提出有关申请。

另一方面,原本今天地庭会传召控方第八名证人法医阿都卡琳塔祖丁(Abdul Karim bin Tajuddin),但他因病缺席审讯,所以地庭先传召第九名证人警长朱卡纳因(Zulkarnain Rikan)上庭。无论如何,法官暂时无法裁决,宣布休庭至下午三时许,才决定是否允许证人获得援引法令保障权利。

推事无须回答

地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在复审后表明,自己赞同辩方律师纳加拉占的说法,所以决定允许证人何晃进援引该法令。因此,双方只能提出不涉及法官聆审权限的问题。

然而,当阿巴查菲费询问何晃进,去年1月15日是否发出古甘的扣留令时,后者也一度拒绝回答,让阿巴查菲费深感无奈。他向法官作出解释后,何晃进才小声说是。何晃进承认,本身批准古甘的七天延长扣留令,期限是到去年1月21日。

过后,何晃进回应纳加拉占的提问时透露,通常扣留令都会写出拘留所地点;而八打灵再也邻近具有拘留所的警察局,包括八打灵再也、蒲种再也、梳邦再也和白沙罗警局。

双方草草结束盘问证人环节后,阿巴查菲费要求释放证人,而法官也宣布把此案展延至本月22日。

在援引法令之前,现年31岁的何晃进指出,他会聆审所有扣留令的申请,然后依据有关申请和调查日记作决定,仔细考虑是否需要对嫌犯发出扣留令,以便警方展开调查行动。

他表明,除了调查因素成为考虑项目,他在发出扣留令前,也会考量嫌犯本身的利益,其中包括扣留原因、嫌犯代表权、嫌犯健康因素,以及嫌犯对警方扣留的投诉。

若嫌犯有病或伤势在身,或者嫌犯提出投诉,他会吩咐警方送嫌犯到医院接受治疗。同时,他还会询问嫌犯是如何受伤,是意外受伤抑或遭人打伤。

“如果嫌犯跟我说被打,我会询问嫌犯是否要针对遭警方虐打的指控报案,而我自己也会在本身的纪录中写下其投诉内容。”

警长称古甘无伤

另一方面,原本今天地庭会传召控方第八名证人法医阿都卡琳塔祖丁(Abdul Karim bin Tajuddin,右图),但他因病缺席审讯,所以地庭先传召第九名证人警长朱卡纳因(Zulkarnain Rikan)上庭。

朱卡纳因在1月15日中午透过手机短讯,接获助理警监纳斯威(ASP. Naswi)的指示,要申请古甘的扣留令。过后,他指示两名当班警员一巡伍长舒克里(L/Kpl Shukri)和一巡伍长坎帕(L/Kpl Kampal)前往蒲种再也(Puchong Jaya)警察局的扣留所,把古甘带来梳邦再也警局。

三人在下午到达梳邦再也后,他们在乘车前往八打灵再也法庭。期间,朱卡纳因曾经与古甘对话,询问他身体壮况等,以方便待会能够告知推事。

他指出,当时古甘并没有向他投诉身体不舒服。到达法庭后,推事何晃进有询问古甘是否有病痛和家人是否知晓其状况。无论如何,古甘当时给于合作,没有任何问题或要求,尽管朱卡纳因透露,通常嫌犯都会要求减少扣留时间。

在回程中,大概下午5时半左右,舒克里接获一通来自梳邦大班(Taipan)警局的电话,要求把古甘带往他们那里接受审问。过后,他们把古甘交给名为沙尼(Sani)的警员,然后再也不曾与古甘见面了。

哥宾星(Gobind Singh)在早上一度代表家属前来旁听,期间要求询问朱卡纳因,在运送古甘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为他做身体检查。朱卡纳因表明,他们并没有做任何检验。

扣留所内暴毙

22岁的古甘被指参与数项发生在梳邦再也的偷盗名车活动,于去年1月15日遭到逮捕及被扣留在梳邦大班警局。在20日早上,他被发现暴毙在扣留所内。

古甘家属强烈质疑死者的死因,因为他们较早前闯入停尸间所拍到的录影显示,死者身上拥有多处伤痕,包括其手腕出现数道很深的伤疤,嘴巴与鼻子都流血。

但是雪州总警长卡立当时却宣称,死者是因呼吸困难而毙命;第一次的验尸报告也显示,古甘是因为肺疾致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压力下,检察署同意将此案列为谋杀案重新调查,警方也同意对古甘遗体展开第二次验尸工作。

第二次的验尸报告证明,古甘是因为遭到严重殴打导致肾脏衰竭而死。后来只有一名盘问古甘的普通警员纳威德兰(V. Navindran)正式被控告两项蓄意致伤死者的罪名,但被告不认罪,并以一万元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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