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1日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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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鼓吹娈童癖?
作者/黄洁媚 Mar 17, 2010 12:11:30 pm
   

【少不更事/黄洁媚】一名11岁女童于2月20日在吉兰丹瓜拉吉赖(Kuala Krai)嫁予一名41岁的回教支派领袖三苏丁(Shamsudin Che Derahman),虽然吾人不能以偏概全,但是回教教义的确被捏造成一种混乱的景象。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立下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及我国的《2001年儿童法令》,18岁以下的孩童应当受法律的严谨庇佑。因此那些信奉回教的民众也必须遵从国际公约与国内的法令。故政府必须马上修正回教法令以阻止18岁以下女童的婚嫁,将回教女性的结婚最低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跟儿童法令一致。
 
广泛而论,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男性和女性。但是,对于女童的结婚的法定年龄,按目前的法律,法官有权利断定那些不满18岁儿童的婚事。其实,按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的规定,笼统而言, 男女年龄必须是21岁法定年龄方能结为夫妻。未满16岁的女性及未满18岁的男性,均不得在婚姻法下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不过,女方已满16岁但未达21岁法定年龄,可在父亲的担保下申请婚姻注册。男方已满18岁但未达21岁法定年岁,同样可在父亲的担保下申请婚姻注册。
 
月经始即青春期
 
回教历来盛行的思维,认定一旦女孩进入青春期就可以出嫁。青春期的英文用词 “Puberty” 是来自拉丁文的词语 “pubertas” ,指“成年人” 的意思。从生理学而论,这个术语是指一个人能够进行性繁殖的时期,也就是说它表示一系列引致生殖能力的生理改变。然而,广义来说,青春期是一个集体性的术语,是用来指发生在由孩童时期成长进入成人期的男女孩个体的身体变化。
 
《可兰经》明文规定女性开始月经周期,即便是青春期的说法。唯第65章4节触及经期一事:“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真主,他将使谁顺利。” 所以一个女孩有了第一次月经后就被断定为成年人,符合结婚和有性关系的资格,不算是经典里记载的机密条文。
 
翻阅回教的历史故事,圣人穆罕默德和阿伊莎( Aisha )结婚时,他们的年龄分别为52和九岁。穆罕默德遵循了阿拉伯的一种习俗,就是娶有了第一次月经期的女童为妻。可是,他的行为按照当时的风气而言,是一种文化的规范。
 
不同的文化约束
 
我姑且没有在挑衅此故事的真伪,但是否真实可靠,殊成疑问。所以回教男性不能说穆罕默德在婚姻上的举动和教导树立了回教的先例,而错误沿用迄今。当时的穆斯林男性获淮去娶比较早有第一次月经周期的女童为妻,与现在所颁布的法律与社会实际情况风马牛不相及。国人有必要对仗着歪论来合理化该行为者,咬牙切齿,以愤激之辞唾弃和用法律来严惩他们!
 
另外,穆罕默德毕竟不是生活在我们这个文化当中,不受我们的法律约束。这种娶有了第一次月经的女孩为妻的习俗,在中东地区,远在穆罕默德之前就已存在。举例说明,回教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对于女性结婚没有最低年龄的限制,人权组织一直呼吁立法,禁止男子娶16岁以下的女孩为妻。
 
目前,沙特阿拉伯正在起草一项关于禁止童婚的法律草案,法案将规定16岁至18岁为女性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资料搜寻,沙特近20年来的离婚率猛增,且许多婚姻都是老少配或者娃娃婚姻的情况。更不堪的是,沙特阿拉伯竟然出现一个案例,曾经有法官裁定一名八岁女童在进入青春期以前不准与40多岁的丈夫离婚。这样的做法简直是在以宗教之名,严重否定、歧视、侵犯男女平等的语意!可见部分回教徒对回教的错误诠释、对回教经典的认知何等不足!我国本是世俗国,绝对不能以随遇而安的方式,来忍受制度底下的不公义,政府必定要立即修订回教法!
 
错把习俗当宗教义务
 
其实,按民间的伊斯兰教规,女童到了九岁以后,就要封斋、戴盖头、收敛行为。抛头露面,和男孩子同桌而座都有伤教规。这一切都不是经典所赋予的教规,如此的年龄定夺方式或是公议(Ijma)和类比(Qias),绝对不是回教法学的原则。所以,那些仗着自己有回教学问或背景的人,总板着“激发回教教义”的嘴脸,企图以宗教来责难,导致回教形象的沉疴。
 
按哈乃斐(Hanafee)教法学派传统,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婚事,但一旦子女进入青春期,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婚事。例如印度为15岁,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国为16岁,皆有权废除婚约而自行择偶。传统上,这种权利只适用于婚姻系由父亲或祖父以外的监护人做主并尚未完婚。
 
随后,1939年通过的《回教徒离婚条例》作出修订:不满15岁而由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的子女,待到18岁时有权依法废除婚约,已婚者则需要由法院颁发离婚证书。必须注意的一点是,该条例至今仍为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所采用。转念一想,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长莎丽查(Sharizat Abdul Jalil)有必要提呈统一对儿童诠释的建议,及重新探讨双轨制度对婚姻和海通所引发的问题,而不是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几句话来敷衍塞责。
 
吾人认为,女童被逼在第一次经期以后被断定为成人,和盛行女性割礼习俗的民族和部落不谋而合,皆是女孩成为女人的标志。这一些行为,或许是民族和部落文化及他们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在组成部分,也可能错误被当作是一项宗教任务。显然的,有些习俗只是某些民族和部族的陋习,和任何的宗教教义毫无关系。所以,回教允许孪童癖的这一种言论简直是胡说八道!贪鄙陋劣之徒高度扭曲了回教本意!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
 
读者来函 [1]

宗教被扭曲为满足私欲工具

作者/春秋笔 2010年03月17日 5:27 pm

在这个世纪,宗教其实所扮演的角色应该在劝导人们行善。很多宗教都因为山头主义之分,续而衍生了很多不同的教法与说法。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说是接近迷信!

而很多事件的发生与形成,都是因为人为关系。以佛教,就有南北传之分别与说法。吃素与否也各有说法,说穿了都是因为人为关系。也是喜好关系所为。马来西亚的回教教义也有着各自的教法。以前普遍让人认为是极端派的丹州回教党,经过大臣聂阿兹的管理与执行,反倒是让人耳目一新!

这位老爷子让人看不到那种常让人觉得反感的说教,也没有所谓的极端宗教模式。他只让我肃然起敬,也觉得有正信宗教的感觉!反而那些穿着时髦,出入名车,住大洋房的那些政要们。其所给我的印象只是在利用宗教来达到巩固其权位,利用宗教为借口而以!饱食思淫欲,前不久不是有位议员娶了艺人为二妻吗?那位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家伙,在国会里就只会叫嚣的。

我倒觉得,马来西亚回教女性的地位很可悲!外遇情况会被鞭笞,就不知道男的如何处置?这里的回教也是独一无二的,入教者不得退出!时代在转变,可思想呢?宗教观呢?童婚在这文明社会的出现,简直就是莫大的耻辱!更表明了时代的进步,社会价值观反而反其道而行。这是很悲哀的,因为宗教本来是指引人生的一盏灯。如今且变成了被人利用来满足私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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