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撰述】人民联盟执政的槟州、雪兰莪推动地方议会选举无望?前任选举委员会官员表示,由于必须重新拟定新法案、重划地方选区范围,地方政府选举不可能在第13届大选前成功举办。与此同时,林冠英驳斥纳吉指地方政府选举无法提升代议士服务素质的说法,并表态愿意与纳吉会面商谈此事。
根据英文新闻网站《马来西亚局内人》报道,一名前任选委会内部官员表示,实施地方选举需要很长的时间准备,包括重划选区界线、选举注册及其它课题等等。而且选委会还必须考虑举办联邦层级以外的选举所需的公帑,因此他认为“地方政府选举不太可能在第13届全国大选之前举办。”
这名前官员举例沙登国会议席底下就有梳邦再也与加影两个地方议会,“有些隶属加影市议会的居民或纳税人是沙登或乌鲁冷岳两个不同国会选区的选民,这些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因此,他认为实施地方政府选举是知易行难,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就算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答应,我们也不能将已有的选举注册用在地方选举上,因地方选举也包括了其它方面的选举,这其中实在有太多问题需要深究……” 此外,他也列举选区划分问题,还有选民册清理,确保没有重复投票的状况出现,而法律问题通常需要一年时间解决,选区重划工作则需要两年以上时间完成。
这名匿名消息来源坦承,成立至今已有53年的选委会的确在40多年前承办过地方政府选举。首次地方政府选举是在独立前的1951年举办,但在1965马印对抗期间,联邦政府就决定冻结地方政府选举。
国父东姑阿都拉曼当时曾许诺,一旦情况好转,联邦政府将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然而,直到2007年,第五任首相阿都拉巴达威执政期间,联邦政府却驳回民主行动党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而地方议会议席在冻结45年期间,都沦为执政党用来“奖赏”忠诚党员的工具。 须立法修法方能恢复地方选举 林冠英愿见纳吉解释复办目的
该名选委会前任官员承认《联邦宪法》第113条款的确赋予选委会实施国会及州议会以外的选举权力,但是,他亦强调:“这个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惟后者已不复存在。”故他建议应该恢复、解冻相关的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方能如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在2008年全国大选时喊出的口号一样,还人民第三张选票。
除此以外,他也提到联邦及各州宪法都需要修正,方能赋予选委会权力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左图)是在3月6日正式宣布槟州欲还民第三票,举行威省及槟岛市政局选举,正式致函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d Yusof),要求后者负责承办地方议会选举,雪州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则在3月7日宣布跟进。
林冠英坚持依据《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州政府可以授权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举办地方政府选举,若根据《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选举委员会亦是拥有举办选举资格的单位。
不过,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稍后声称该委员会只拥有国会及州议会选举经验,并没有举办地方政府选举的经验。阿都阿兹这番言论让林冠英颇为吃惊,他今天回应时说:“只要我们基本上同意实施选举,其它的都不是问题。” 另一方面,首相纳吉也在昨天对外表示,有鉴于举办地方政府选举不能让人民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反而可能导致参选的人民代议士仅仅专注个人政治活动,因此,联邦政府不会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点击:纳吉:不恢复地方选举 直批政治竞争无助人民】 不过,根据《星报》报道,林冠英今日在槟岛乔治市表明不赞同首相纳吉的立场,并表态愿意与纳吉见面,向他解释槟州要求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目的。他指出:“地方政府选举一定能选出负责任的议员,表现得更好。” 他强调,在全世界192个国家当中,已经有101个国家实施地方选举。他希望我国选委会能够接下这个考验,以实施地方议会选举证明该委员会的确是一个独立机构。 同时,林冠英反驳举办地方议会选举费用高的论调,他强调这些费用理应由选委会概括承受,但是选委会可与槟州政府再做协商。
作者/faith04 2010年03月12日 10:57 am
林冠英驳斥纳吉指地方政府选举无法提升代议士服务素质的说法,并表态愿意与纳吉会面商谈此事。
林冠英可以做更多来显示行动党的诚意,落实还人民第三票的承诺。他可以带领州政府和党逐步地以行动给予国阵压力,看到行动党的诚意,人民会下决心继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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