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黄书琪撰述】回教高庭今天审理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依布拉欣申请庭令案。安华要求该庭发出庭令,指示联邦直辖区回教检控主任尽速提控其前助理赛夫虚报(Qazaf)遭鸡奸。法官裁定4月14日裁决。  基于辩方证人提出初步反对( preliminary objection),回教高庭法官莫哈末舒克(Mohd Shukor Sabudin)今天聆听双方陈词,并裁定4月14日裁决。 安华(右图右)将联邦直辖区回教检控主任三苏丁(Shamsuddin Hussain)、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总监仄玛仄阿里(Che Mat Che Ali),以及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加米基尔(Jamil Khir Baharom)列为答辩人。 安华是在2008年7月9日入禀回教法庭,起诉赛夫诬告其鸡奸。尽管当局宣称已经完成调查,但却没有提控行动。因此,安华在今年1月7日入禀回教高庭,要求发出庭令指示联邦直辖区回教检控尽速针对其指控,起诉赛夫虚报。 申辩无权干涉检察署 检察署代表律师再努理查德(Zainul Rijal Abu Bakar)在今日陈词中强调,在回教法的行政法第58(2)条文底下,回教法庭根本无权干涉检察署提控任何人的权力,“因为选择提控或不提控任何人乃是检察官之权力”。 而且,他强调今天的案子根本还没到审讯赛夫是否虚报的阶段,他说:“尽管起诉人(安华)已经举报了,但也就仅止于那里。”因为回教检控主任三苏丁根本就还没有提控,今天庭内所争议的乃法庭是否可以要求检控主任提控任何人,而非法庭要不要审理虚报案或其他。 换言之,尽管安华已经在2008年举报赛夫虚报,但并不表示联邦直辖区回教检控主任三苏丁就必须控告赛夫。 另外,再努理查德也在陈词一开始时质疑安华以法定宣誓书(Affidavit)提出申请,并不具足够法律效力,同时也不符合正当程序。他认为安华应该是要求传召(saman)而非申请(permohonan),故法官不应接受法官申请。 质疑法庭为何没有动作 不过,安华的代表律师卡玛爱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随后表示,再努理查德指出的问题不过是技术问题,如果非得改成要求传召,他们并无异议,可以立即更改。 她在庭上表示,这些技术问题不应成为法庭寻求公正的障碍,任何法律条文都应该是助于达到公正而非阻碍。 至于再努理查德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卡玛爱雅在庭上质疑,当三名马来回教徒女子承认通奸之后,即遭鞭刑,但是赛夫可是宣誓自己遭人鸡奸,与男性发生非自然性行为,但联邦直辖区回教法庭却一点动静都没有,她措辞严厉的在法庭时质问:“这就是回教法庭的公正吗?” 同时,卡玛爱雅也在庭上举出许多判例,佐证回教法庭实际上可以干涉检察署所拥有之权力,她认为后者的权力并非至高无上无法质疑的,但如果回教法庭拒绝审理安华的申请,则他们考虑向民事法庭提出告诉,“可是,我们是否要这些影响回教徒的案子由世俗法庭及异教徒来审理呢?” 不过,再努理查德随后告诉法官,今天的案子无关世俗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回教法体系之内的权限问题。 回教高等法庭法官莫哈末舒克在聆听双方陈词之后决定于4月14日下判。 朱基菲里没有如期现身  与此同时,昨日扬言仍将出席庭讯的朱基菲里诺丁( Zulkifli Nordin,左图)并没有如期现身,再努理查德在答辩书中表示他已在昨晚收到前者简讯通知,朱基菲里诺丁不再是安华的代表律师。莫哈末舒克亦表示知情,故朱基菲里诺丁不再是安华代表律师一事并没有导致太大问题。 安华今天是在妻子旺阿兹莎(Wan Azizah)陪同下出席聆审,其前助理赛夫于2008年6月28日,报案指遭到安华鸡奸,总检察署在当年8月7日以《刑事法典》第377B条款的违反自然性行为罪名提控安华。 不过,安华也在 2008年7月9日向联邦直辖区宗教局举报赛夫“虚报”(Qazaf)被鸡奸,倘若赛夫无法找出四名可靠证人证明所言属实,将触犯《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回教法》第41条款,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马币5000元或监禁三年,或两者兼施。【点击:安华向宗教局举报赛夫虚报 赛夫需有四证人证明被鸡奸】 不过,回教法庭迟迟未开审,故安华在今年1月7日向回教高庭提呈法定宣誓书,要求发出庭令指示联邦直辖区回教检控主任三苏丁尽快处理其举报,提控赛夫虚报一罪。 同时,安华也在法定宣誓书中把联邦直辖区宗教局主任仄玛仄阿里(Che Mat Che Ali)及首相署部长嘉米基尔(Jamil Khir Baharom)列为第二、三答辩人,要求后二者自外于虚报一案,不应干预、阻挠三苏丁提控赛夫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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