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2日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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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发展局为回教鞭刑辩护
坚称符合宪法无损女性权利

作者/本刊记者 Mar 09, 2010 05:21:29 pm
   

【本刊记者撰述】马来西亚回教发展局(JAKIM)在网站公布系列文章为回教鞭刑辩护,并指对女回教徒实施回教鞭刑,并没有违反我国宪法与国际公约所载明的女性权利。不过,该网站公布的民调显示,在1298个投票中,有58%反对向男女回教徒实施鞭刑。

根据《马来西亚局内人》今日的报道,马来西亚回教发展局网站上载一篇文章《鞭打女模卡蒂卡的争论》(Polemic over the caning of Kartika Sari Dewi Sukarnor),指虽然马来西亚未完全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不过女性的权利依然是受到保障的。
 
“明白不过的是,我国回教法庭执行对卡蒂卡或之前个案实施鞭刑时,并没有忽略类似的原则(指上述公约)。”
 
文章说:“可以确定的是,有关当局对该课题已给于最好的解释,执行回教法没有违背我国的民主原则及宪法,这只是看社会能不能接受这祥刑罚而已。能肯定的是,这些意见分歧绝对不会引起社会分裂及影响我国的团结,尤其是涉及同宗教信仰与族群的时候。”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获得全球超过180国家联署,主要是有关女性的法律、经济、社会与社群的权利与平等。马来西亚在1995年联署,不过对某部分内容保留意见,认为与宪法及回教法有冲突。
 
该局网站也作了有关实施回教法的民意调查。该调查名为“是否应该对犯下不正当性行为及喝酒的男女回教徒实施回教法中的鞭刑”。截至今天中午12时,一共有1298个投票,赞成实施回教法的542票,不赞成的756票。
 
该网站还刊登了其他七篇有关回教法与回教鞭刑的文章。
 
指回教鞭刑与民法鞭刑不同
 
文章说明了回教法及民法实施的鞭打,除了“鞭打”(sebatan)的字眼是相同以外,其余的都不一样,并列出了十三点主要差别(参见以下图表)。回教法的鞭刑是作为社会的榜样及教训,鞭打不导致犯人皮肤表面受伤等。
 
文章认为,公众对于回教法所实施的鞭刑存有错误的看法,他们认为回教鞭刑及民法鞭刑是一样的,更严重的是,如果接受鞭刑的是一位女性。而民法阐明的是女性不能接受任何鞭刑,这导致更多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对实施回教鞭刑存有负面见解。
 
该文章说明,马来西亚回教发展局、马来西亚回教司法局(JKSM)、马来西亚监狱局(Jabatan Penjara Malaysia)、马来西亚回教法律师公会(Persatuan Peguam Syarie Malaysia)及本地大学的教育学家或回教理念中心(Institut Kefahaman Islam)皆明白鞭打课题不是一件新鲜或惊讶的事情。
 
这些团体于去年4月23日在布城国际会议室举行有关回教法鞭刑讲座会。该讲座会重点讨论回教鞭刑,虽然该法规现在非常罕见,不过鞭刑仍然阐明在回教法里。
 
回教法与民法鞭刑的差别
事项
回教法
民法
鞭打实施地点
由裁定鞭刑的法庭而定。
地点与时间由推事庭决定。
 
证人
至少在四位男性回教徒前实施。
未说明
实施鞭刑的时间
必须尽快实行、鞭刑在接受上诉庭的指令后必须尽快实行。
如果监禁的附加惩罚是鞭刑,鞭刑必须在监禁截止后的七天后进行、鞭刑可以在监狱截止14天后实行、鞭刑可在上诉庭裁决后才实行。
 
鞭刑
鞭刑的藤有限制厚度。
未说明
鞭打的身体部位
除了脸、头部、肚子、胸部及私处,其他部位都可以遭到鞭打。
未说明
鞭打方式
举起手时,不超过肩膀位置,只使用适度的力度、鞭打不导致犯人皮肤表面受伤等。
未说明
衣着
男女犯人必须掩盖身体私处。
犯人没穿衣服,只掩盖私处而已。
 
鞭打时的姿势
男鞭打时是站着的,女子是坐着的。
犯人被绑着鞭打。
 
回教医药官员的检查
在通过医药官员的检查,并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才被被鞭刑。
医药官员确认犯人身体状况良好就可以实施鞭刑。
展延鞭打实施
怀孕的犯人生产后的两个月才实行鞭刑、流产的犯人在两个月后实行鞭打、被官员证实身体不适的犯人、鞭刑展延至身体健康才实施鞭刑、如犯人上诉,鞭刑将会在上诉案件后才实施。
女性、被判死刑的男性及50岁以上的犯人赦免鞭刑。
 
赦免鞭打权
没有任何犯人可被赦免。
女性、被判死刑的男性50岁以上赦免鞭打。
 
鞭打的官员
实施鞭刑的官员必须成熟及公正。
实施鞭刑的官员由监狱总管委员会(Komisioner Jeneral Penjara)委任。
 
停止实施剩余鞭打
政府回教医药官员证实被鞭打的犯人身体状况不能再承受剩余的鞭打。
如剩余的鞭打因健康问题而不能再接受鞭打,鞭刑实施的决定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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