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新闻在线》社论】吉隆坡高等法院在2010年元旦前夕裁决,天主教会出版的周刊《先驱报》享有使用“阿拉”(Allah)指谓上帝的宪赋权利,内政部核发《先驱报》马来文版的2009年出版准证时禁止使用“阿拉”这个字眼并不合法。高等法院宣判后,巫青团示威、巫统喉舌报《马来西亚前锋报》煽风点火,乃预料中的事;但另一边厢,首相纳吉“呼吁”回教徒冷静,别过于“炒热”此事,似乎也是国人耳熟能详的标准“双面人”戏码。 此案值得国人深思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内政部权限膨胀无度的现象。马哈迪自1986年时任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慕沙希旦(Musa Hitam)挂冠求去后,自己长期兼掌内政部,自此内政部权限不断扩大。内政部权限膨胀,一方面除了是由于“首相兼内政部长”现象造成,更关键的是它负责执行《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及《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而这两道民权组织诟病已久的恶法赋予内政部长绝对的审核权。 在《先驱报》能否使用“阿拉”这个案子里,内政部显然扮演起宗教把关的角色。即使我们愿意退一万步,接受内政部有规管媒体内容的义务,那也应只限于监督媒体是否充斥荼毒少儿心智的猥亵、淫秽内容,抑或那些故意构成“明显而立即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行为;然而,即使要这么做,也应有强而有力的理据与证据。在禁止《先驱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官司里,诚如高等法院宣判时说,内政部并未说明使用阿拉字眼会怎么导致混乱和社会与国家不安。多年来动辄以“引发混乱、宗教敏感,同时会引起社会和国家不安”等理所当然“罪名”行社会管制的国阵政府,应该以高等法院此说反躬自省。 此案应该让国人思考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联盟/国阵凭各族选民的选票治理马来西亚超过52年,但施政眼界却日益狭隘,陷入一种舍弃“全民政府”的格局、退缩到只以马来人/回教徒选票为目的“半个政府”的盲点,内政部抓着“阿拉”字眼的作风,就是最好的一个近例。这个盲点,造成国阵政府制订文化、教育、社会政策时,经常缺乏具备“全民视野”、以公正及需要为主旨的治理方案;教育与宗教是其中两个最为显著,而且也是最为尖锐的例子,国阵政府从来没有一套如何辅助少数族群建设精神文明的政策,却有盛传非回教祈祷场所及非马来文学校“一所也不能增加”的不成文规定。 易言之,在国家系统内,少数族群俨然是不存在的公民。提出这个观点,不是要提出各别族群利害得失或“零和”的问题,更不是国阵政府经常责骂异议分子的“沙文主义者”思维。国阵政府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乃至一个国家的长远繁荣,务必仰赖全民携手经营;政府长期扩大族群间的差别待遇,巫统则经常动员以喊打喊杀式的手段营造族群与宗教对立的氛围,对马来西亚有害无利! 在1980年代,一方面为了阻遏回教党复兴,另一方面可能出于为了证明自己的马来人/回教徒血统的主观意愿,时任首相马哈迪大力推动回教化政策与行政措施。时过境迁,讽刺的是,国阵政府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所标示的“极端”回教党,却认为天启宗教(Agama Samawi)皆能以“阿拉”(Allah)指谓上帝,这个定调相对开明包容,但愿对于朝野的政策竞争能起积极且嘉惠全民的作用。(2010年1月6日)
作者/张秀才 2010年01月16日 8:26 pm
巫统政府为了“阿拉”两个字高到全国上下鸡犬不灵,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现在又出现一个怪条例,什么东马基督教徒可以使用“阿拉”儿西马基督教徒就不可以使用“阿拉”。这简直是荒唐!难道东马和西马是两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法律?真笑死人啦!
之前我听说过在吉兰丹,巫统回教徒和回教当回教徒十分回教堂膜拜的。这已经将“阿拉”分成两派了。到了今天又有另一派的“阿拉”出现,那就是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的“阿拉”!哪,我想请问这时间上到底有几位“阿拉”呢?
然而,尽管回教徒,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称呼“真主”为“阿拉”,哪,到底他们又没有征求过“真主”的同意采用这个名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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