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事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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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更事/黄洁媚】司法的腐败,到了最后的关头将向两个部门渗透:一是执法部队,二是政治制度,一旦这两个领域也烂掉了,我们还可以怎样刨根问底? 我们必须清楚知道,推事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2条文下的职责是调查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和死亡方式,并在《刑事法典》第377条文下鉴定是否有任何人必须为赵的死负上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典》328条文下,“死因”的定义不僅涵盖通过解剖或观察鉴定的原因,而推事将在听证会上检查或盘问宣誓供证的证人。《刑事程序法典》第333条文阐明,若推事滿意死者的死因,他有权利决定进行验尸。
先不谈所谓的“真相”,我们至少可以点出刑讯逼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所致。这种缺乏制度制约,比如沉默权,以及政治因素的干预是致使我国刑讯逼供较为普遍的因素。很多时候,我们习惯寄望于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薪水福利整顿来遏制暴力,我认为这是一种言不及义的想法,也再也不纯粹是高薪养廉的议题。当暴力渗透于执法盘问,对法律和秩序造成了最大程度的破坏时,倒不如让国人学会如何捍卫和认清自身的权利。 “皇家委员会”从1965年到2009年,1965年公共服务领域薪资及福利条件制度 ,1968年检讨西马地方政府运作 ,1971年检讨教育服务,1988年槟城北海渡轮码头倒塌事件 酿31人死亡,1989年吉打严重火灾 27位女生丧命,1991年双溪毛糯烟花厂爆炸案 21人死亡,1999年安华在扣留期间遭警殴打事件,2004年 警察部队改革,2007年林甘司法短片 ,2009年皇家委员会调查反贪委的审讯以及调查过程,而不包括调查赵明福的死因的委员会等等。近年来的趋势,较起远久的年代,其要调查的对象显然截然不同。那请问马来西亚内阁政府最爱成立的“独立委员会”,到底还有什么是真的? 假如我们大大小小的事件都能够通过皇家委员会来判断,那么我们一切问题岂不就迎刃而解了吗?还要警察来干什么?内阁这种“用心良苦”的做法,却“别有用心”的动机当然会被唾弃,在野党本身又能否成立一支司法组织什么的,来应对这一些问题?国人已对当今的政权失去信心,既然这些人口口声声要捍卫人民的权利,在屈从和毫不妥协两者之间,选择了这样的政治立场,他们是不是不应该再去谈太多政治筹码,真正为人民做事? 另外,诚如之前发表过的文章所言,A.古甘阿南丹被指偷车而被警察逮捕,然后离奇死在警察扣留所,他的尸体伤痕累累。在公众压力下,印裔警员纳威德兰被控两项蓄意致伤死者的罪名,但是他不认罪。只是,问题又来了:11位被调职的警员,只有一位被控,完全是匪夷所思。时过境迁,大家也显得意兴阑珊,如果真的要为古甘伸张正义,光是发文告是不够的。实际上,这一种批判的行为比官方还要“官方”,我国正是严重匮乏行言一致的政治人。 每一次,皇家委员会都会提呈一份非常详细的报告,在执行面上却无疾而终。我认为,这起案件给我的的启示是莫过于是:其一, 警方和本地的法医在盘问和调查时,他们正尝试制造赵明福自杀身亡的现象;或二,他们从自杀身亡的角度去调查有关的案件;三,一些在野党的政治人不应该过度渲染和“戏剧化”赵的死因,更不应该消遣他的家人和妻子。
其实,当我们老调重弹司法公正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审判制度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刑事法治的建构中,如何将审判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只是,遏制司法腐败、改革司法制度是重塑司法公信力、重建司法权威的工作到底何去何从,这是万恶的关键。即使司法丑恶的行径横行霸道,获得一致的喝彩,如没有人愿意去建设,发了这么多的牢骚,也落得于事无补的地步。 纳吉政权何必要上演一幕又一幕的“人民信任大拯救”,光对犯罪者施于重刑,依法行事,对腐败绝对有着震慑的作用。执法单位做错了就认错,要实践这个道理真的很难?装点门面功夫,就认为国民会相信赵的死纯粹是自杀? 这案件所出现的表面证据已让真凶呼之欲出。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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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分配原就不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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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有些政治人物话似乎坦坦荡荡、无遮无掩,一直出现在赵的听证会上,为的是来亮相和派名片,让人看清这种“伪君子”的嘴脸。这些人对媒体所发表的一切,扪心自问,这是他所能感知到赵家犹如刺骨般的疼痛吗?五,对此案件,公众应该舍弃只强调道德的、心理的因素,忽视法律的、程序的要素。对于赵的死因,尽管我们心中有一张底牌,但是也绝对不能对号入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