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首相无权约束总检察长
上诉庭驳回安华肛交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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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薛霏撰述/苏晓枫摄影】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依布拉欣的上诉,因此安华的肛交案继续在吉隆坡高等法庭审讯。上诉庭法官阿都哈密表示,在涉及刑事检控事项上,前首相阿都拉不适合做出承诺,首相也不能介入或约束总检察长的独立权力。 上诉庭三司阿都哈密(Abdull Hamid)、阿布沙玛(Abu Samah Nordin)及陈国华今午驳回安华的上诉,易言之,安华的肛交案维持由吉隆坡高庭审理。 吉隆坡高庭明早将审理安华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条款向控方索取肛交案证据和文件的申请。 阿都哈密认为,前首相阿都拉在会见安华妻女时曾承诺,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左图)和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Musa Hassan)不会介入安华的案件,并不会让安华和公众有正当期许(legitimate expectation,前译法定寄望),因为首相虽为行政之首,但在刑事检控事项上,他并不适合做出这项承诺。 阿都哈密说:“能做出承诺的人只有总检察长,《宪法》第145(3)和(3A)条款赋于他这项权力。所有的检控都由他提出,因为他代表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任何行政人员,包括首相都不能介入或约束总检察长在检控事件上的独立权力。由于总检察司和总检察长都是同一人,在行政上他需要向首相报备,但绝对不是在检控事项上,《宪法》和公众都要求他独立地行使其权力。” 他们认为,首相的承诺不意味着,总检察司完全不能在此案中行使他的功能。此外,总检察长没有率领检控团提控安华已属避嫌,但这不意味着首相有意阻止总检察长涉及此案。 上诉庭三司今天全盘否定了安华一方的所有陈词,并表明确信安华能够在高庭获得公平的审讯,因为前首相阿都拉已做出了承诺。 阿都哈密表示:“根据我们的观察,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安华不会在高庭得到公平的审讯。考虑了所有的因素后,我们认为最好由高庭审理其案件。前首相承诺总检察长不会介入此案,是保证他可获得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明确声明。总检察长将此案转去高庭不会降低他得到公平审讯的机会。哪间法庭审理此案并不重要。” 地庭超越权限 阿都哈密在念出长达17页的判词重点时表示,地方法庭并没有权限裁决总检察长阿都干尼的转庭文件是无效的。任何初级法庭法官只要接到总检察长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18A条款签署的转庭文件,就必须把案件移交高庭。因为这份转庭文件是强制性的,有别于其他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用以申请转庭的条款,法庭没有权力质疑这份文件。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18A条款下,总检察长无须给于任何理由,就可以将案件转到不同的法庭审讯,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力。 阿都哈密认同第二律政司尤索再纳阿比丁(Yusof Zainal Abiden)的陈词,根据法律,初级法庭在接到这张转庭文件之后,没有权限和绝对权力决定,只可以转庭。 他说:“我们认为,在此课题上,地庭裁决这份转庭文件不合法是错的。单单为了这个原因,就可以驳回上诉。” 阿都哈密接着也指出,地庭称总检察长的转庭文件不合法属于宣示性判决(Declaration),意指总检察长没有权力发出这份文件,“我们认为这项宣示性判决已经超出其权限的范围,地庭已越权。” 安华律师团的其中一个上诉理据是,首相阿都拉曾作出“总检察长不会介入此案”的承诺,因此总检察长阿都干尼不应签发转庭文件。 至于总检察长签署该转庭文件会否导致偏袒,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他受到个人因素驱使才做出这项决定,反之他是考量了案情和法律之后才签署这份文件,阿都干尼只是行使其行政功能。 此外,法官也不认同安华代表律师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称总检察长可通过其他管道,如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77条款和417条款,将案件转至高庭的论点。他们认为,没有其他条款拥有第418A条款所赋予的权力。 相信有公平审讯就太天真了 安华在步出法庭时表示,他对今天的裁决极为不满,不过他并不感到惊讶。 安华(左图)说:“试想想,上诉庭说首相对检控没有影响力,前首相阿都拉指阿都干尼不会介入的承诺是无效的。此外,我们完全不能质疑阿都干尼的权力,无论他有什么用意,我们也不能质疑,因此我们很难有公平的审讯。” “上诉庭不但否定了我们所有的论点,更保证较后在高庭的审讯是公平和公正的。我不晓得他们是不是没有读到司法短片丑闻的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 此外,法官也表示总检察长有检控权力,他认同这点,但是在安华三番四次指控总检察长在其黑眼圈案件捏造证据后,“我身为国民如何可以期望阿都干尼会独立地处理关于我的事情?” 回应记者的询问时,安华表示若他相信自己可以得到公平审讯的话,那么他就是太天真或太笨了。他指出,国会设立司法检讨委员会是因为人们质疑司法的公信力,“若说我的案件没有阴谋、没有捏造证据或干扰,我就太天真了。” 此外,在阿都哈密念出判词的时候,在场聆讯的安华频频在座位上发出不满的声音。 今年3月5日,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d Diah)推翻地方法院先前裁决,判定总检察长阿都干尼签发的转庭文件有效,因此谕令地庭把此案移交高等法院审理。安华一方认定阿都干尼不应涉入本案,故向上诉庭提起上诉,要求三司裁定该份转庭文件无效。 由于遭前助理赛夫布卡里(Saiful Bukhari Azlan)举报,安华在2008年8月7日在吉隆坡地方法院被控触犯《刑事法典》377B条款的“违反自然性行为”罪。此案较后在3月10日正式转至高等法院审理,由法官莫哈末扎比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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