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黄书琪撰述】上诉庭三司将在明天下午三时裁决安华被控肛交案究竟应移交高等法院审理,或交回地庭审理,但不会有书面判词;为了聆听这个重要的肛交案的案中案裁决,安华明天势必要缺席国会。 上诉庭三司阿都哈密(Abdull Hamid)、阿布沙玛(Abu Samah Nordin)及陈国华今天聆听安华辩护律师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及第二律政司尤索夫再纳阿比丁(Yusof Zainal Abiden)的陈词后,宣布明天下午公布决定。 倘若三司判决检控一方胜诉,意谓着安华被控肛交案将在本周五于吉隆坡高等法院开审。 此案原订今日开审,不过上诉庭三司昨日谕令高等法院暂停审理,直到这起案中案审结。 “总检察长有偏见”  苏莱曼(右图)在长达一小时的陈词中,主要阐述三司昨日要求重点解释的三项问题,即一、法定寄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的定义;二、控方是否只可通过由总检察长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18A条款下签署的转庭文件才可将案件转至高等法院;三、总检察长介入会否导致偏袒或被视为偏袒。 苏莱曼首先指出,安华与妻子旺阿兹莎曾立下法定声明,指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对安华存有偏见,但总检察长从未立下任何法定声明书答复或否认,因此认定这些事实存在且成立。 他在陈词中洋洋洒洒列下14点事实,直指阿都干尼对安华存有个人偏见,包括事隔十年,安华再度卷入肛交案指控,也是受阴谋集团指使,意图阻止安华成为我国未来首相。 苏莱曼强调,前任首相阿都拉巴达威曾经公开表示,阿都干尼不会参与此案;易言之,“总检察长无法在本案当中扮演任何角色。”加上本案全国瞩目,“大众观感是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阿都干尼绝对不可牵涉本案任何枝节,因此当然不该由他签署转庭文件。 另外,他也指出,修改后的《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说明总检察署仅有权处理提控、领导审讯、撤销提控等事务,刑事案转庭审理根本不在总检察长的权限内。 “总检察长行使司法权” 至于三司要求重点解释的第三个问题,苏莱曼再次提到阿都干尼是十年前指控安华涉嫌肛交,导致后者入狱的检控团队成员。他们也已列举14要点说明阿都干尼对安华存有偏见,苏莱曼表示:“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申诉者之权利,确保决策者在没有偏见,也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做决定。”  “因此,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左图)根本不应该牵涉本案任何过程,也就无权签署转庭文件,让本案从地庭转往高等法院审理。” 与此同时,苏莱曼强调,总检察长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18A条款签署转庭文件,实际上是在行使司法权力或准司法权力,绝非行政权。 不过,尤索夫再纳阿比丁较后在半小时的陈词里详列四大要点,反驳苏莱曼陈词,强调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有权签署转庭文件,并不影响此案判决之公正。 他向三司表示:“这跟偏见毫无关系,因为总检察长只是行使行政工作,不涉及任何司法权力问题。”他强调,签署转庭文件仅仅是总检察长的行政工作。 同时,尤索夫说,首相身为行政权之首,公开宣称总检察长不参与本案,但是理应不影响总检察长行使其职权。 “地庭无权介定转庭与否” 另外,尤索夫在陈词第一点中也提到,地庭在接到转庭命令之后,应将本案径交高等法院审理,只要文件无误,“地庭无权介定转庭与否。” 今年3月5日,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d Diah)推翻地方法院先前裁决,判定总检察长阿都干尼签发的转庭文件有效,因此谕令地庭把此案移交高等法院审理。  安华(左图)一方认定阿都干尼不应涉入本案,故向上诉庭提起上诉,要求三司裁定该份转庭文件无效。 上诉庭三司听完双方陈词之后,阿都哈密向双方表示,由于今天下午仍有另一起案子待审,所以三司将在明天下午三时做出裁决,不过届时将不会有书面判词。 若明天三司认可总检察长签署转庭文件一举,即驳回安华上诉,其必须在周五前往吉隆坡高等法院面对肛交案开审。 安华今天由妻子旺阿兹莎(Wan Azizah)及人民公正党副主席阿兹敏阿里(Azmin Ali)陪同出庭聆讯,庭讯后快步离开,没有就本案案情发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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