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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KAKAK”雪中送炭

作者/黄洁媚专栏 Jun 22, 2009 12:05:21 pm

【少不更事/ 黄洁媚】马来西亚第三度被美国国务院发表的年度《2009年人口贩卖报告》,列入人口贩卖的黑名单,与津巴布韦、苏丹、沙地阿拉伯等国家并列,实在当之无愧!

那些滋养人口贩卖毒瘤的行为有:外劳被雇员及中介人或者人口贩子所剥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跨国卖淫的受害者。另外,一些甚至遭受身体和性虐待,或者被强迫施毒,为还债而劳役。在没有薪金、被威胁、囚禁和旅游证件被扣留的情况下,被雇主或者中介人得以限制其行动自由。不难发现,这所描述的系列“内幕故事”似曾相识,并会接踵而来。

最让人乍舌的是,政府似乎完全忽略中介贩赚取暴利的情况。众所周知,中介贩售女佣资料的收费非常昂贵,其月薪却只维持在500到600元不等。这也导致很多女佣或外劳在开始工作后的前两年,一味偿还中介者的收费,而被雇主扣除工资。必须理清一点的是,这文主要针对合法入境的外劳,而非笼统地夹杂其中非法外劳所引发的问题。因牵涉到的层面,包括工作准证逾期而仍非法居留者,故避重就轻只谈有工作准证的外劳。

按照《1955年雇用法令》第4章第24条文— “合法扣除”:甲、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从雇員工资中作任何扣除。乙、雇主扣除以下事項属合法,其情况包括:一、雇主错误多付给雇员最近三个月的工资;二、扣除雇員在第13(1)条文下须付给雇主之赔偿;三、收回在第24条款下的工资预支,条件为预支并沒有抽利息; 和四、其他书面法律所允需的扣除。

而有关条文也允许有雇员的书面要求的工资扣除。这其中包括了一、 扣除給注冊职工会,储蓄贷款合作社之入会基金、月捐、分期付款、贷款利息或其他款项,和二、扣除的用途为购买雇主發售给雇员股份的款项。这就恰恰阐明了雇主擅自扣除外劳工资的不正当性。

与此同时,很多的中介公司也没有提供职前训练于女佣,导致雇主在把女佣带回家中后,怨言四起,成为虐打女佣的导火线。其中,也有报道称有些中介公司公然漠视穆斯林女佣的基本宗教权利,不理会女佣对猪肉和狗只的禁忌,甚至不允许他们进行祈祷。当然,必须申明的一点是,外劳不只是界定于女佣而已,这还网罗了在劳苦业业,如建筑、园丘、制造业等的男性外劳。

雇主何必杯弓蛇影?

令人莞尔的是,当人力资源部终于立法改善女佣待遇,规定女佣也有休假权利,却遭到很多雇主的反对。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在人力资源部宣布政令以前,女佣并无法享有法律保障的休假,只有马不停蹄地工作。这样的要求怎会是低俗之声,针对基本休息权利的反调至今仍然绕梁不散。

就这个问题,大部分雇主认为这些女佣“很大可能”在周假会学坏、逃跑、甚至“私搭乱交”等。的确,很多事例提出了一个极为严肃且哗变的问题。但基于人权原则为基本的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原则,同样是劳工,政府怎能够设下跟《劳工法令》背道而驰的双重标准?要知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所以政府千万不能一方面拒绝《2009年人口贩卖报告》的污名;另一边厢却不积极从执法着手,这样的虚秀,不做也罢。

其实,个人认为《1955年雇用法令》第11章——“家庭佣人”(我把它概括外籍家庭佣人)第57条文已非常偏袒雇主,该条文列明:除了契约条文另有相反明示之规定, 雇佣家庭佣人契约任何一方可以给对方14天通知, 或付给对方等于14天工资终止该契约。不过,如果任何一方有对契约条件不符合的行为, 对方可以不用通知, 或赔偿而终止改契约。因此,雇主又何必杯弓蛇影,认为女佣休假外出容易学坏,甚至偷窃雇主财物、逃跑等是一种“必然产生”的现象。

我们要警惕说,我们抽象去谈各种的可能性都无济于事,整个问题的核心可以从以下几点去处理:

一、采用标准的雇用合约,以确保符合国家及国际劳工标准的保护。其中包括每周享有24小时的休假、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福利,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或许可遏制那些失去工作机会的外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由此他们能够按适当的管道解决问题。我想,这日后肯定可以潜移默化国人视外劳为“不定时的炸弹”来印象。

二、建立有效的机制,严惩犯案的雇主和代理,为遇害的女佣或外劳提供法律援助,

三、加强雇佣代理的法规,并成立机制监管。建立一个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组成的机制、制定健全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制度、进行培训等。这也应当包括代制定理费标准和工作合约等。

四、保障外劳的结社及组织工会的能力,提高外劳对自身的权利认识。

五、女佣或外劳有权保管其护照。执法者应与雇主配合,在外劳工作证到期时如期送他们回国。如逾期逗留,执法人员可对付雇主,这些都是外劳入境后应有的约束及当局应有的执法效率。

外劳是罪案之首?
请用统计数字证明

故很多时候,我们把他们错置在一种道德负面的意识里。再加上政府立法缓慢的推波助澜之下,让他们成为国人口中“低一等”的群体,充分激活了外劳“不是好人”的印象,所以错误地总结成:不应该给他们“这么多自由”的心态。这种自顾不及的紧张感使人们仅限于雇主只专注自己的利益而漠视“他们也是人”思维。因此,国人不应把社会治安恶化完全归咎于外劳。或许汝不能苟同,认为这说法不入耳,甚至荒唐透顶,汝若硬要合理化外劳是犯罪之首的话,请用统计数字来说服大家。

老话一句,加强规划外劳入境马来西亚后的管制比一切更重要。严肃一点的话,我说发展经济须优先于人权保障。换言之,解决外劳脱逃率、犯罪率、卫生状况及管理外劳机制等等,都是一脉相承的治本途径。大家把这些离乡背井的人寓意成“饱而求富”,让他们过着“死里求生”的生活般,这真的很冤枉。

国人应在这个民主化进程的道路上,为劳苦功高的“kakak”或者外劳点亮一盏雪中送炭的灯塔吧。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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