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中期选举评估执政党表现
地方选举可成新选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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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回第三票系列(七,完结篇)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规定,县市议员的任期不可超过三年。1950及1960年代的民选地方议会议员的任期同样是三年,而从1951年开始活络的地方政府选举,一般上都和全国大选错开,但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在3月22日与反对槟城环球城中城运动(PGCC Campaign Group)会面交流时建议,基于资金、后勤等问题,地方政府选举配合下届大选推介。 公民社会领袖认为,我们有比林冠英的建议更好的选择;他们认为,地方政府选举最好在两届大选的中期举行,以提供机会予选民藉选票释放民意。 专研选举制的黄进发接受《独立新闻在线》专访时提出“中期选举”的概念,即在两届大选中期举办地方政府选举,以藉地方政府选举,让选民透过选票评估州和联邦执政党的表现。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执行主任叶瑞生也认同黄进发的建议,他说:“分开的好处是人民有机会在更短的时间内表达他们对施政的满意程度,由于政党会参与各个阶层的选举,我觉得这么做会让人民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施政的机会。在我而言,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万一联邦即刻宣布大选呢?
他说:“中期选举的关键就是选举被错开,不同的选举代表不同的民意,就是我上一次的情绪跟下一次不一样,我上一刻支持这个阵线,下一刻我可以支持另一个阵线。” 黄进发也提出“与大选同步”提法的思考盲点,他反问林冠英:“万一联邦即刻宣布大选呢?那就无需举行地方选举了吗?……第一次配合大选,第二次呢?第二次怎样?” 我国《联邦宪法》规定,国会在首次召开会议之后五年任期届满,如果五年之内首相没有宣布解散国会,国会届满后自动解散。不过,《联邦宪法》没有限定两届大选之间的间隔期限,因此首相在大选结束之后,随时可寻求国家元首同意解散国会,举行另一届大选。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4)条款阐明,县市议会的任期不可超过三年,因此即使大选与首次县市议会选举同步进行,第二次县市议会选举依旧没法乘搭大选的顺风车。 马列:市选应去政治化 由于中期选举的评估对象是执政党,中期选举的概念只适用于有全国性政党参选的情况;一旦地方政府去政党化,即使地方政府选举在两届大选中期举行,也无从起到评估和监督执政党的作用。
他认为,人民必须假设人民联盟党员与国阵党员同样腐败,因此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理应有个区隔,地方政府应该是中立、去政治化的,以避免遭上层(州政府)压制。 在他而言,政党和政治没有必要介入地方政府,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功能只是管理水沟、街灯、噪音问题等等,类似微型管理工作只讲求效率和责任心,找出在当地贡献有目共睹的人担任市议员就好。 马列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选举“非常小型”且没有政治面向(political dimension),候选人应只限于在当地活跃的居民参与,没有必要透过政党竞选的方式选出市议员。 他说:“身为社会活跃人士,我认为你把地方政府政治化是没有意义的。你要政策渗入微型管理?我不认为应该如此,微型管理应该中立和有效率。” 为何阻止候选人结党? 黄进发从结社自由的原则出发,反驳马列的说法。他抛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这些人在地方上服务,为什么你阻止他们结党?”“去政党化未必会成功,从更根本的角度去想,我们岂不是妨碍从政人士的结社自由?” 他认为,公民社会没有理由压制政党,反之应避免政党垄断空间。他说:“与其说防党,应该是保席,就是说与其说抑制政党,你应该是扶持个人。……我觉得我们能够做的是拉底小党出现的门槛,其实独立人士就是个人的政党。” 黄进发也提出,即使竞选市议会的候选人没有党性,中选之后依旧需要组织团队进行市议会的工作。在马来西亚这么一个具强烈政党倾向的国度,市议会的领导及工作团队必定会与政党建立联系,他这么相信着。 他补充,在执政党的施政没有出太大状况的时候,中期选举能起到的影响有限,可是维持地方政府选举作为中期选举的角色,可让它保留成为一种威胁。“如果联邦政府太滥、州政府太滥,你要惩罚就要找到地方议员出气,当然这可能会牺牲了好的人才,但为什么你会被牺牲掉呢?就因为你的上层政府太滥了,我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制衡。” 建议在地方选举推新选制 与其限制县市从政人士的结社自由,不如透过新选制扶持小党。黄进发指出,我国目前在国、州议席采用的单数选举选制(一选区选一代表)制造过多无效选票,推介复数选举可降低选票白白浪费的情况。他特别关心我国如何透过推介新选制,降低“无效选票”(waste vote,无法转换成议席的选票),扩大非主流政党生存的空间。
黄进发建议地方政府选举采用德国采用的“混合比例代表制”(或称“单一选区两票联立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此选制撮合了最高票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优点是可以选出各选区议员,且允许小党透过政党的得票比例取得议席。 按照“混合比例代表制”,各党将在市议会各个选区委派分区和不分区候选人。投票时每人有两票,一票投选分区候选人,一票投选政党的不分区候选人;区域候选人由第一票的最高票候选人当选;而政党或竞选团队的席位,则按第二票中各政党的得票比例分配。每名选民在选举中将投出两票,一票选地区候选人,另一票选政党或竞选团队。 黄进发主张我国在地方政府选举推介新选制,如果在地方政府选举顺利推行,则顺序地把新选制推介到国、州选举,解决目前无效票过高、选票比例没法反映在议席上的问题。 他说:“地方政府选举可以成为新选制的实验室!” 采访后记: 无论是站在“无代表,不缴税”的立场思考,还是出于提高公信力、效率、透明度、廉洁度,乃至社区活力的考量,消失40年之久的地方政府选举都应该尽快恢复。 第12届全国大选前,包括人民公正党、民主行动党和回教党在内的在野党(现已组成人民联盟)已签署《人民宣言》(People’s Declaration),认可“一人一票”的选区划分原则、废除钳制自由的恶法、立法制订人民代议士公布财产等诸项有利国家民主人权发展的原则和立场,其中还包括了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地方政府与民生息息相关,过去40余载地方政府选举皆在我国的民主框架缺席,市议员违法犯规从偷偷摸摸演变到明目张胆;地方上的管理,渐渐去系统化,贪腐手段则逐渐系统化,由于没有选票在手,民意一直没法起到监督的作用。 恢复地方选举的举行也许无法顷刻解决贪腐问题,换来突飞猛进的管理效率,可是释放民意的民选制度肯定是改变现状的最重要一步。正如马列英迪斯所说,“国民应该把民联州政府想象成跟国阵政府一般腐败”,单纯的信任只会催生另一个霸权政府,民主的机制终究是眼前较好的选择。 民联在第12届大选执政五州,是还民民主第三票的重大契机。既然过去民联政党从不间断地提醒人民地方政府选举的重要性,人民认定了民联执政州属会把推动地方政府选举视为优先考量。既是优先考量,就没有缺乏资金的道理。资金没有问题,而法律界又认为联邦法律的纠葛可以解决、选委会也没有说“不”的权力,那么,民联政府还有什么理由拒绝或展延归还人民的第三票? 交出你的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进程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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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发(右图)是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比较民主化博士候选人,现任私立大学讲师,也是中英文政治评论人。他提议错开大选和地方政府选举的另一层考量,是倘若国、州和县市三项选举同步举行,选民的情绪状况大致相同,他们将倾向于根据全国性议题或气候投票,而没法依据地方诉求投出手中一票。
地方政府选举应否以政党参选的方式推介,公民社会尚存在巨大的意见分歧。全国人权协会(HAKAM)主席兼人权律师马列英迪斯(Malik Imtiaz,左图)就主张,政党和政治离地方政府越远越好,在他而言,地方政府选举“中期”与否,是无关痛痒的事。
我国国州议席选举采用“最高票当选制”(或称“单一议席相对多数当选制”,First-Past-The-Post,FPTP),这个选制只在一个选区选出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其他候选人的得票都成了无效选票。在此情况下,“一人一票”的原则没法贯彻,譬如我国2004年大选的成绩,国阵得票率只有大约64%,却赢得91%议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