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不参与集会”为保外条件
阿都干尼图阻保释集会者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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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林宏祥撰述】马来西亚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hani Patail)今日亲自上阵率领提控昨日游行律师和17名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集会者,以“被告获释后将在明日参与国会前集会”的假设,反对所有被告获保释。
阻止保释的首场案件失败以后,阿都干尼依然不甘心,在下午4时30分开审的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简称净选盟)11月10日集会的案件中,以回教党喉舌《哈拉卡》(Harakah Daily)网络版新闻报道回教党副主席莫哈末沙布(Mohamad Sabu)及人民公正党全国宣传主任蔡添强是净选盟主要推手,推论两者将会重复违法,出席明早(12月11日)11时在国会大厦前反对修宪延长选委会主席退休年龄的集会。
至于阿都干尼声称若获保外的被告继续参与非法集会,他将申请撤销被告的保释;律师向记者分析,倘若总检察长决定申请撤销保释,那将会进入另一个程序,法官届时需聆听辩方律师抗辩后,才决定是否撤销保释。 律师:以未知明日事惩罚不公 阿都干尼今日成为法院出席者的焦点,重复以“破坏社会秩序”理由、被告拥有“执法当局拒绝颁布准证后执意上街、重复抵触法令参与非法集会”的记录,推论“倘若被告获保外,将出席明日在国会前的示威”,阻止法官允许被告保外。 在“律师12月9日游行”案件中,阿都干尼则重申政府允许、尊重、没有质疑律师公会庆祝“世界人全日”的权利,惟坚称律师公会宣布取消后,依然执意游行的律师并非在庆祝人权日。他在总结时甚至不点名暗示游行的律师是在野党领袖,说道:“这不只是一组人在庆祝人权日,看看他们的名字,我不用再多说。” 昨日因游行而遭逮捕的律师包括西华拉沙(Sivarasa Rasiah)、拉蒂法(Latheefa Koya)、苏仁德拉(N.Surendran)以及阿米尔韩沙(Amer Hamzah),其中前两者是人民公正党党要。【点击:允许十分钟游行却食言 律师宣布解散警方捉人】
净选盟集会案件辩方律师加尼山(GK Ganesan,右图)除了质疑总检察长以《哈拉卡》一篇报道作为事实的根据,并调侃这是总检察长首次相信回教党党报的报道,加尼山也驳斥总检察长不该以“未知的明日事”要求拒绝保外,作为对其当事人的惩罚。 控状:非法集会、拒绝解散 位于吉隆坡大使路(Jalan Duta)法庭大厦的地庭今日分别聆审两宗非法集会案件,即昨日的律师游行以及11月10日的净选盟集会。在昨日的律师游行案件中,八名游行者面对四项控状,即两项主要控状:《刑事法典》第143条文与第145条文,前者为非法集会,后者是警方指示后拒绝解散。 另外两项交替控状则是《1967年警察法令》,分别是参与非法集会的第27(5)条文,以及拒绝解散的第27(4)条文。任何一罪名成立,被告可在第27(8)条文下被判监禁最长一年,或罚款介于马币二千元至一万元。
至于律师公会人权小组主席云大舜(左图),今天也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被控妨碍市政局执行公务,罪成可面对监禁最长三个月,或罚款最高马币一千元,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审理“律师游行”案的法官古玛蒂(Komathy Suppiah)最后允许八名游行者以马币二千元保外,而云大舜则获准以马币一千元保释。 蔡添强、莫哈末沙布各付五千保金 在净选盟集会的案件中,蔡添强(下图)与莫哈末沙布分别面对两项控状,即《刑事法典》第143条文,以及交替控状《警察法令》第27(5)条文有关参与非法集会的条文,惟各以马币五千元、以及一名担保人条件下保释。
主控官今日原本控告19名参与净选盟集会者上庭,惟两名缺席。除了蔡添强、莫哈末沙布与一名缺席者,其余的被告都面对四项控状,即参与非法集会(《刑事法典》第143条文、《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条文),以及拒绝解散(《刑事法典》第145条文、《1967年警察法令》第27(4)条文。 在16人中,两名尚在念书的16岁与17岁被告各以马币一千元、无需担保人条件下保外;另外14人则以马币二千元、一名担保人条件保外。现场上百名支持者在被告成功保外后高呼“真主伟大”,也在现场发动筹款,为保释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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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审理两案的地庭法官分别否决了阿都干尼(右图)的要求,允许所有被告保外,保金从最高马币五千元至最低马币一千元不等。在中午开审的“律师游行”案件中,阿都干尼甚至在反对保外不果后,以“被告不能参与未来举行的集会”作为保释条件,引起哄堂。
审理净选盟集会案件的地庭法官罗扎那(Rozana binti Ali Yusoff)裁决让所有被告保外时,添加一句“若被告在未来日子里参与非法集会,保释或被撤销”。数名律师之后向记者解释,“保释”唯一的作用是确保被告在续审时出席法庭,上述句子只能被解读为法官“循循善诱”的劝告,不是合法的“保释条件”。
若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143条文,则面对监禁最长六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而抵触第145条文则面对监禁最长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根据马来西亚法律,任何遭罚款超过马币二千元及监禁超过一年者,将丧失出任议员资格。
同是参与11月10日净选盟集会的人民公正党全国交融局主任柯巴拉(N.Gobalakrishnan),则因为最近卷入兴都权益力量行动(Hindraf)示威的案件中,而需以马币三千元、一名担保人保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