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章钦首创起草阳光法案
议员呈报财产在宪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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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林宏祥撰述】雪兰莪州议会在野党领袖邓章钦下周将提呈本身起草的《2007年公布家庭收入与资产法案》(Declaration Of Family Income And Asset Bill 2007),透过法制规定雪州朝野议员与配偶每年呈报本身收入与资产,并在宪报刊载,让全民检验。
此法案规定雪州朝野议员于每年6月30日呈报本身与配偶前一年的资产与收入,虚报收入与资产者将面对足以丧失议员资格的刑罚。
在韩国,类似法案称《阳光法案》,意思是将代议士收入与资产摊到太阳底下,任由全民检视。
他更是说道:“当事情败坏的时候,沉默不是选择。”
邓章钦表示:“政府完全没有理由拒绝这类法案。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我们要倡廉反贪的话,这个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而且这是以身作则的最好方法。”
2005年4月25日,邓章钦因动议对州务大臣投不信任票,继而被指责把议会常规手册弃置垃圾桶,结果遭雪州议会禁足30个月,其中18个月禁领议员津贴,直至2007年9月。邓章钦于是笑言:“这(此草案)是作为我重返雪州州议会的纪念!”【点击:州议会少开会=州政府效率高? 对议会制无知 议员自暴其短】
对象:雪州朝野代议士
《2007年公布家庭收入与资产法案》约束的对象是雪兰莪全体朝野国州议员、州务大臣、雪州议会遴选的上议员、州行政议员、议长、副议长、州秘书及县市议员;“配偶”的定义则是这些代议士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及《2003年雪兰莪回教家庭法》注册的配偶。
基于国家规定人民每年四月呈报私人所得税,而公司所得税则可延后至6月30日,邓章钦因此将呈报资产截至日期订在6月30日,以方便所有代议士将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与资产整理出来,向州政府呈报。无论如何,若议员面对技术上的问题,还是可向州务大臣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呈报日期。
邓章钦解释,此法案只规定代议士呈报任期内的收入与资产,任期前后一概不算。代议士需呈报的收入包括经商及受雇的收入、股票分红、利息、租金、税收、退休金,或其他任何收入;资产则包括不动产,即注册在他们名下的或通过任何法律文件让他们享有利益的资产。
他说,此法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代议士向州政府提呈的家庭收入与资产不是仅有州务大臣一个人过目就算,还必须在宪报刊载,让公众检视,为举报代议士虚报资产的行动,打开方便之门。更何况,需要呈报资产的对象不仅限于国阵内部,朝野政党都一致。
邓章钦提醒,累积资产不是罪过,而是累积的财产是否符合本身呈报的合法收入。
虚报则丧失议员资格
作为一道发令,就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律师的邓章钦说,虚报收入与资产者,将面对不少过“一年加一天”,却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罚款不少过马币三千元,以及不超过马币五万元。
邓章钦解释,“一年加一天”乃因法律规定遭判监禁超过一年者,将丧失出任议员资格,为了避免“监禁一年”是否是“超过一年”抑或“只有一年”的争议,他在草案中拟订“一年加一天”,以确保虚报者丧失资格,以达惩戒之效。
至于因“疏忽”而虚报资产者,刑罚则不致于造成自己丧失担任议员资格,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一年及罚款不超过马币二千元。在马来西亚法律里,任何遭罚款超过马币二千元及监禁超过一年者,将丧失出任议员资格。
至于无法如期呈报资产者,也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马币二千元;然而为避免有者滥用此漏洞,该法案建议重犯者将面对罚款不少过马币二千元、不超过马币五万元;监禁不少过“一年加一天”,却不超过五年的刑罚。
三步骤否决此草案
询及何以此法案只约束代议士及配偶,而不扩大至可能仗代议士父母之势而捞取不义之财的孩子,邓章钦认为,类似案例或需要其他法案处理,以马来西亚当下的情况,限定代议士与配偶呈报资产就已是一种进步。
他说,当牵涉孩子,恐怕就要牵连女婿、媳妇,牵连太广,对代议士本身可能也不公平。他举例,即使在美国,呈报资产也仅限于总统与夫人,台湾则限于总统、副总统及夫人。
当记者问邓章钦,此法案通过的可能性有多高时,邓章钦即分析州议会有三个方法否决这项私人草案:第一、州议会完全拒绝将此草案列入下周一起召开的会议议程中;第二、州议会将之列入议程,却以法定人数不足让法案无法通过;第三、让法案提呈、辩论,最后却仗以大多数票否决此草案。
邓章钦认为,此法案考验雪州政府倡廉反贪的决心,并呼吁:“我希望雪州大臣不要回避问题,以他送扫把给表现不好的市议会的决心,表现在公布代议士公布收入与资产的事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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